摘 要: | 2015年9月,一则关于“湖北十堰猎捕野猪”的新闻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以此为契机,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以野猪为代表的“三有”野生动物,在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猎捕的同时,其造成的损害又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而地方政府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配套制度缺失,限量猎补的行为在公众眼里仍存在争议.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兼具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双重属性,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国家补偿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化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起一套既有国家立法又有地方配套制度,既重事后补偿又重事前防范,既有行政手段又有市场机制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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