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种子质检机构及人员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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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金梁,李地灵,师中辽.法律法规对种子质检机构及人员的要求[J].种子科技,2006,24(6):3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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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金梁 李地灵 师中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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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平顶山市种子管理站,河南,平顶山,46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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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是专门从事种子质量检测的技术执法部门,承担着各类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检验任务。其最终产品一一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是对被检种子的质量鉴定,也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法部门查处和审理种子质量案件的重要依据和主要证据。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保证自己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数据和报告的真实、准确、客观、公正、有效。现就有关法律法规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浅析,以期提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种子检验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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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种子质量 法律法规 质检机构 质量检验机构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质量检验报告 工作人员 工作质量 |
文章编号: | 1005-2690(2006)06-0031-03 |
收稿时间: | 2006-09-09 |
修稿时间: | 200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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