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产地检疫工作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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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贤宝,李莉芬,李莉芳.犬产地检疫工作探讨[J].湖北畜牧兽医,2015,36(3):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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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贤宝 李莉芬 李莉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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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蔡甸区畜牧兽医局,武汉,43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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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犬在调运、销售前,货主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官方兽医按《犬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销售。在实际工作中,多数货主不知道检疫程序无法取得检疫证明而影响工作和生活,本文对犬产地检疫工作的现状、建议提出了几点意见,旨在促进犬产地检疫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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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犬 产地检疫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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