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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
引用本文:申济丰,肖景伟.浅谈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J].饲料博览,2004(3):18-20.
作者姓名:申济丰  肖景伟
作者单位:武汉市新洲区畜牧局 湖北武汉430400 (申济丰),肇东市农业局 黑龙江肇东市151100(肖景伟)
摘    要: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在执法工作中,一些饲料管理部门认为,有行政管理处罚权是好事,但弄得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因而对行政诉讼心存畏惧,导致不敢大胆执法;特别是一些饲料管理部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手忙脚乱,无所适从,最后只好向起诉方妥协,放弃执法原则,让其撤诉。这些行为均严重危害了国家饲料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与威信。笔者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对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浅析…

关 键 词:饲料管理  案件  行政诉讼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举证责任
文章编号:1004-0084(2004)03-0018-03
修稿时间:20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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