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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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申济丰,肖景伟.浅谈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J].饲料博览,2004(3):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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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申济丰 肖景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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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新洲区畜牧局 湖北武汉430400
(申济丰),肇东市农业局 黑龙江肇东市151100(肖景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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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在执法工作中,一些饲料管理部门认为,有行政管理处罚权是好事,但弄得不好要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因而对行政诉讼心存畏惧,导致不敢大胆执法;特别是一些饲料管理部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手忙脚乱,无所适从,最后只好向起诉方妥协,放弃执法原则,让其撤诉。这些行为均严重危害了国家饲料管理部门的执法形象与威信。笔者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结合执法工作实践,对饲料管理案件的行政诉讼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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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饲料管理 案件 行政诉讼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举证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4-0084(2004)03-0018-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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