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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续)
摘    要: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关 键 词:药物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  违法所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违法经营  预混合饲料  地方人民政府  吊销营业执照  批准文号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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