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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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毅,周黎.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J].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12):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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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毅 周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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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重庆402460 [2]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重庆40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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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烟花爆竹是否属于爆炸物,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烟花爆竹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爆炸物,那么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就不构成刑法第125条犯罪。然而,司法解释却依然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纳入了爆炸物范畴,也就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视为犯罪予以打击。通过分析可知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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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物 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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