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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引用本文:蒋毅,周黎.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J].四川畜牧兽医学院学报,2013(12):43-45.
作者姓名:蒋毅  周黎
作者单位:[1]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重庆402460 [2]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重庆401220
摘    要:烟花爆竹是否属于爆炸物,是一个值得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烟花爆竹不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爆炸物,那么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就不构成刑法第125条犯罪。然而,司法解释却依然将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纳入了爆炸物范畴,也就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视为犯罪予以打击。通过分析可知刑法意义的“爆炸物”应包括“烟花爆竹”。

关 键 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爆炸物  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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