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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应"提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引用本文:叶和礼,连永燕.她应"提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J].农家顾问,2004(7):66-66.
作者姓名:叶和礼  连永燕
摘    要:本案被继承人夫妇生前育有双儿女,大女儿赵娟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结识一四川青年后,于1990年远嫁他乡。小儿子赵小宝于1996年5月与同村林丽结婚,次年6月生一男孩赵斌。当时,一家五口虽不算富有,但小日子也过得和和美美,两位老人也正享受着天伦之乐的晚年生活。

关 键 词:《继承法》  主要赡养义务  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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