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应"提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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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和礼,连永燕.她应"提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J].农家顾问,2004(7):6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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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和礼 连永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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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案被继承人夫妇生前育有双儿女,大女儿赵娟在广东深圳打工时结识一四川青年后,于1990年远嫁他乡。小儿子赵小宝于1996年5月与同村林丽结婚,次年6月生一男孩赵斌。当时,一家五口虽不算富有,但小日子也过得和和美美,两位老人也正享受着天伦之乐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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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继承法》 主要赡养义务 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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