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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起经营病害肉案的处理》一文的商榷
引用本文:任润和.关于《对一起经营病害肉案的处理》一文的商榷[J].中国动物检疫,2001,18(10):5-5.
作者姓名:任润和
作者单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动物检疫站,723000
摘    要:《中国动物检疫》2000年第10期第3页,刊登的《对一起经营病害肉案的处理》一文,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愿同作者商榷。1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含糊。如作者文中所述,“经查个体屠户吴某自贩运生猪以来,长期不服从检疫管理,多次不经检疫非法经营病害肉。1999年1月30日,吴某从临近新县交界处,用低价购进病害肉,到当地境店村销售,引起当地46头猪发病……死亡7头……擅自将染疫病猪连夜收购偷运到临近新县销售,导致疫病扩散蔓延。”从上述案情分析看出,一是该案调查取证不全,证据含糊,缺乏确凿性。二是当事人吴某…

关 键 词:病害肉  经营病害肉案  查处  立案
文章编号:1005-994X(2001)10-0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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