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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职务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引用本文:刘冬梅,徐德刚."村官"职务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J].吉林农业,2004(10):33-33.
作者姓名:刘冬梅  徐德刚
作者单位:农安县检察院,130200
摘    要:"村官"是一个特殊的主体人群。论级别,他们没有级别,只是协助政府从事公务;论权力,他们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村里权倾一方:论犯罪危害,他们侵害的是我国最广大农民

关 键 词:职务犯罪  村干部  公共事务  管理权  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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