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信息广场
摘    要:<正> 农业部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和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以下简称《命名原则》,见附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农牧发1998]3号)中“兽药专用商品名命名原则”同时废止。兽药生产企业要按照《命名原则》命名兽药商品名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此《命名原则》审查和审批兽药商品名称。二、为维护行政审批工作的严肃性,经研究,现调整兽药商品名称审批有关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中“商品名称”一栏,每种兽药可同时填写三个商品名称,供审批过程中备选;三个商品名称均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同时,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等变更申请。2006年11月15日前受理的申请,如需要增加兽药商品名称,申请人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有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我部,逾期不再受理此项申请。三、请各省(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本通知内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