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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的赔偿原则及范围
引用本文:樊日文.农机事故的赔偿原则及范围[J].中国农机监理,2002(11).
作者姓名:樊日文
作者单位:广西忻城县农机化管理中心
摘    要:具有损害后果,是农机事故的基本特征之一,有损害就应当赔偿,但从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实践上看,许多事故当事人不懂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以致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盲目争议。有的甚至使矛盾激化,这对于农机事故顺利结案乃至社会稳定都是不利的。一、赔偿的法律依据和原则在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上,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务院1991年9月22日就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农机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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