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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留置权、抵押权
引用本文:疏泽民.正确行使留置权、抵押权[J].中国农机监理,2002(9).
作者姓名:疏泽民
作者单位:安徽省桐城市农机校
摘    要:机动车驾驶员张某从贺某处借了1万元买车搞运输。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5%。到了还款期,贺某上门索债,张某请求延期还债。贺某不同意,强行将张的机动车开回家抵债。张某多次上门索车未果,遂诉诸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张某偿还贺某的借款及利息,但贺某应立即退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给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这是为什么呢?其实,这是当事人对留置权、抵押权与扣押权混淆造成的。一、留置权留置权是指依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动产的债权人,在对方未清偿债务前而将该项动产扣留作为担保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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