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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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海生,刘司法.农机行政行为[J].中国农机监理,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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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海生 刘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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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机行为,是农机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属于行政法学范畴,是指农机行政机关在行政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换句话说,农机行政行为是指农机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农机公共事务,对农机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直接或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一、农机行政行为构成的三大要素(一)行政主体要素农机行政行为是农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农机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农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农机行政行为只能由农机行政主体做出。农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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