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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中未见新娘,影楼应当赔偿精神损失
引用本文:杨璐,颜梅生.婚礼录像中未见新娘,影楼应当赔偿精神损失[J].新农村,2013(8):38-39.
作者姓名:杨璐  颜梅生
摘    要:编辑同志:一周前,我和丈夫曾与一家影楼签订婚礼录像协议,约定由影楼提供主持人、婚礼摄像、光盘制作等,费用为3600元。可婚礼结束后,影楼交付的婚礼录像光盘时长不足10分钟,且自始至终没有我的身影,丈夫的音像记载也只有短短数秒。而此时影楼已将其电脑中储存的婚礼录像资料删除,现已无法另行刻录内容完整的婚礼光盘。我向影楼提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影楼却以合同并没有约定为由拒绝。请问:影楼究竟应否担责?读者杨璐

关 键 词:精神损害  婚礼  精神损失  录像资料  赔偿  光盘制作  抚慰金  主持人  丈夫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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