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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
作者单位: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段]

关 键 词:高致病性禽流感  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营市场  活禽  防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重大动物疫病
文章编号:2399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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