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动物防疫法》知识讲座(七) 《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6)
引用本文:姚源锋.《动物防疫法》知识讲座(七) 《动物防疫法》在实践中的逐条应用(6)[J].兽医导刊,2012(12):8-10,14.
作者姓名:姚源锋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摘    要:接上一期,继续就《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简单介绍,仅供参考。一、关于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等活动禁止性规定的实践应用《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关 键 词:动物防疫  动物产品  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饲养  动物疫情  动物疫病  实践应用  主管部门  检疫  工作人员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