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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畜禽防疫的刑法保护
引用本文:刘进新,孔秋玲.试论我国畜禽防疫的刑法保护[J].中国动物检疫,1991(3).
作者姓名:刘进新  孔秋玲
作者单位:山东曲阜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刘进新),山东曲阜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孔秋玲)
摘    要:畜禽防疫是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工作。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畜禽防疫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这是我国经济领域里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在《条例》第五章“奖惩”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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