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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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 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 2月 26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启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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