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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设定及资格撤销例析
引用本文:陈红.监护人的设定及资格撤销例析[J].农村实用科技,2006(12):38-39.
作者姓名:陈红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公安局,050000
摘    要: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权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监护人是依法确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顺序性,不能随意更换。但是,如果嘧护人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申请,经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其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为了进一步理解这一问题,下面以实际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关 键 词:监护  撤销  资格  《民法通则》  相对稳定性  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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