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法律性质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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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淑彬,刘菲,王鸿雁,陈涛.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法律性质辨析[J].农电管理,20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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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淑彬 刘菲 王鸿雁 陈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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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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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问题的提出2016年1月1日发改委令第31号《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废止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未说明废止原因,但综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规定来看,《办法》赋予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权的上位法依据并不充分。《电力法》第三十三条仅笼统地提到了"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用电安全检查"的字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则明确"供电、用电监督检查"的主体是电力管理部门,并未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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