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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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长青.刍议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J].中国水土保持,2007(4):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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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长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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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水政监察总队,湖南,长沙,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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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简单介绍了在水行政执法质量考评活动开展过程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不统一的情况。列举了水土保持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的规定,应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条原则比选确定了水土保持行政处罚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效应为60日、15日。建议在修订水土保持法时应使该法规定的处罚告知期限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以免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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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水土保持 行政处罚 复议期限 诉讼期限 |
文章编号: | 1000-0941(2007)04-0019-02 |
收稿时间: | 07 25 2006 12:00AM |
修稿时间: | 2006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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