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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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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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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牧业》2005,(24):9-11
<正>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未通过GMP 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2006年1月1日零点对未通过 GMP检查验收的兽药生产企业予以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及全部产品批准文号。农业部第426号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也规定,2005年12月底之前取得兽药 GMP 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地方标准升国家标  相似文献   

2.
鉴于今年下半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任务繁重,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进度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农业部办公厅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农办医[2005]56号文件,通知对禽流感疫情应急期间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3.
依照农业部第202号公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2005年10月21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蒋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45号).其中规定:[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检查验收工作压力,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了第496号公告,取消了预验收和静态验收,并修订发布了新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05年末,根据兽药企业申请GMP验收的实际情况和动物防疫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突发事件,农业部发布了《关于禽流感疫情应急期间兽药GMP验收及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调整的通知》,2006年又陆续定发了在粉剂基础上增加预混剂和飞行检查等制度。  相似文献   

5.
为加强兽药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质量,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2002年),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予印发。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农办医[2006]6号)届时废止。  相似文献   

6.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和《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05]35号)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目录》(附件1,简称《标准目录》)及试行兽药质量标准(附件2,简称《试行标准》)、《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报企业目录》(附件3,简称《申报企业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4,简称《受理目录》)、《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5,简称《废止目录》)和《水产用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协作组企业名单》(附件6,简称《企业名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2009年9月29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医[2009]58号文件,公布了2009年第二期兽药GMP飞行检查结果。农业部依法对四川齐全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6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的兽药GMP飞行检查,以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蜂用兽药GMP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医药[2009]38号)精神,对四川省雄丰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蜂用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如下。  相似文献   

8.
《中国牧业通讯》2006,(16):18-21
2006年4~7月,农业部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经现场检查及审核,批准罗定市华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158家兽药生产企业(车间)为兽药GMP合格企业(车间),颁发5年有效的《兽药GMP企业(车间)合格证》,并以第641号、649号、672号、677号、681号公告的形式公布了这158家企业(车间)名单,现刊登如下,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按照农业部规定,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到2005年底必须达到GMP标准,通过专家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将一律停产,不再发给其生产许可证。但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只有300余家,约占兽药生产企业总数的10%。因此,兽药GMP改造面临着十分紧迫的形势。2005年的最后9个月,是推进兽药GMP的攻坚时期,任务繁重,工作艰巨。但是,农业部兽医局明确表示,GMP改造时间期限不会延期,验收标准不会降低。  相似文献   

10.
《中国牧业通讯》2005,(16):28-29
2005年6月,农业部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依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经现场检查及审核,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等41家兽药生产企业(车间)为兽药GMP合格企业(车间),颁发《兽药GMP企业(车间)合格证》并以第507号、513号、514号公告的形式公布了这41家企业(车间)名单。现刊出这些企业(车间)经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基本情况,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1.
1、企业通过GMP验收是地方标准申报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前提条件。2005年12月底前未通过GMP验收的,其产品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停止生产,2006年7月1日起禁止经营、使用,违者按生产、经营、使用假劣兽药处理。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2006年1月底前注销该类企业的所有兽药地方标准和产品批准文号,并将注销文件上报农业部名案。农业部于2006年3月底前汇总公告。兽药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GMP验收,需到农业部重新申报新兽药注册证书。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新的法规不断完善兽药管理,逐步规范了兽药市场,大大提高了兽药质量。但当前流通领域兽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在流通领域仍然存在2005年10月21日农业部公布的农办医[2005]45号文件:《关于加强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2006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国实施“零点行动计划”,对未通过GMP检查验收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查封,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注销其全部产品批准文号,吊销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13.
农办医[200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近几年,我部全面推行兽药GMP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清理兽药地方标准活动,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相关管理政策,针对兽药产品市场流通和流通时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据反映,个别地区因对兽药管理政策理解不够,执行上仍存在偏差。为维护兽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农业部第560号公告和《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规定,列入560号公告《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序号1…  相似文献   

14.
《今日畜牧兽医》2007,(2):58-58
国家首席兽医师、农业部兽医局局长贾幼陵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28家兽药生产企业通过兽药GMP检查验收并获得生产许可,1500多家兽药生产企业被淘汰,有1757个兽药地方标准升为国家标准,兽药行业素质明显提升。  相似文献   

15.
实施兽药GMP是我国兽药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均实施了兽药GMP,非GMP企业退出了兽药生产队伍的行列。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非GMP企业的兽药产品退出了兽药市场。从此我国兽药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本期报道了我国自实施兽药GMP以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近5年内的GMP检查验收工作的回顾和总结,详实的数据说明了过往的成绩,但摆在兽药企业面前的严峻问题是:过了GMP验收这个坎,如何走得更好、更远。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编者按]  相似文献   

16.
为提高兽药产品质量,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与生产,农业部自1989年开始就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实施兽药GMP的规范政策,到2004年底,通过兽药GMP验收的企业(含只通过部分车间的企业)只有300家,仅相当于总数2600家的11%。随着2005年12月底的临近,现尚未通过兽药GMP认证的兽药生产企业面临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即使通过GMP的企业,也由于兽药地方标准的清理,许多企业面临无米下锅的尴尬局面,这期间,国家兽医兽药管理机构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修改GMP验收标准、修改验收办法、取消静态验收等一系列好政策的相继出台。值此时刻,我们迫切需要以全局的观念对兽药实施GMP进行反思和分析。  相似文献   

17.
《兽药市场指南》2010,(4):87-87
2010年3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农办医[2010]14号文件.并将11家兽药生产企业实施的兽药GMP飞行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  相似文献   

18.
《畜牧市场》2006,(12):71-71
2006年11月24—27日,受国家农业部委派,兽药GMP认证专家组成员一行三人抵达成都,在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兰明建局长、兽药监察所谢青所长、省畜科院刘明辉副院长等人的陪同下,对四川省畜科公司兽药GMP车间进行全面的认证检查验收工作。专家组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对该企业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审查、考核及综合评定。经过两天时间的检查验收,专家组经过分组讨论和交流意见,当场判定该企业顺利通过兽药GMP认证.  相似文献   

19.
《饲料与畜牧》2005,(3):6-6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我部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0.
《动物保健》2005,(6):11-11
为进一步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加快兽药GMP实施进程,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重新修订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5年4月27日以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公布了新出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6月1日施行。原《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67号)同时废止。现将农业部第496号公告的条文及有关事项转载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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