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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业.农民》2015,(10)
<正>农村不能成为简政放权的"盲点"。要改变"权力惯性",从农民的一件件堵心事入手,让权力"瘦身",职能"健身"在外打工赚了钱,家乡的同学想回村里盖房,却被烦琐的手续磨没了耐心,快一年了审批都没全办下来。农民在自家宅基地建房,审批有多难?同学说,先向村里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到镇上的土地所领表,交回村里初审,然后送镇政府审核,再报县国土局审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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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3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向本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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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是用地单位或个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再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规模化养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用地.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是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本人通过对周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情况的调查研究发现,一些不法人员抓住国家大力发展养殖业之机,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为名非法占用土地,现就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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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民建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农民如果需要宅基地建房,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的统一安排,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建房用地手续: 1、建房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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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要实现户富、村美、班子强等目标。村美,首要的问题要加快农村旧房改造、建设环境优美的新村。而建房用地指标以及宅基地的调剂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难点问题。笔者根据丽水市莲都区的实际,谈谈农村建房用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当前农村建房用地上存在的问题(1)土地所有权关系决定农村建房用地调剂难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生产责任制以来,耕地按人分户经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土地以组为单位的所有权关系。目前,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要统一调剂村民小组的土地,用于农村建房用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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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事矿权审批工作和地权审核上报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重要工作职责之一,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审批,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调整,土地使用权是国土资源用地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机关审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整,两权各自独立,互不约束,导致取得了矿权后,采矿用地短时间内无法取得,或者因国家禁供用地限制,无法取得,严重影响了我国矿产资源有时有偿的高效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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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力服务促进乡村振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详情请扫描文后二维码阅读)近日出台,从规划统筹农村用地指标、完善农村土地权能、创新农村土地利用政策、服务生态宜居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振兴服务水平5个方面,明确了20条政策措施促进乡村振兴。《意见》明确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统筹,将每年安排15%左右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于保障脱贫攻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村民建房等合理用地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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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强化对农村两委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规范运行,山东省胶州市实施《村级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胶州市政府规定了必须事前报所在镇(街道)审批的15项村级办理事项,内容涵盖村两委换届选举,村委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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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与父母在 1989年分家另立户头,并经批准修建了一套住房。父母去逝后,我于今年将父母原宅拆除盖新居。事隔数月,本村村委会经研究,决定收回我原住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并报乡人民政府、县国土局。该局以我拥有两处宅基地已属违法,作出处理决定,限我在两个月内,将原宅基地的所有附着物全部清理掉,并完全恢复耕地面貌。请问,拥有两处宅基地违法吗 ?
读者:向阳
向阳读者:
在农村中,如你这种现象的确存在,在新划宅基地后,却不放弃原老宅基地的现象还较为突出。然而,一户两处宅基地,是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 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规定是一户一宅制。所谓一户一宅制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其目的是减少占用耕地,保护现有耕地。而宅基地占用面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有所不同。据此,说明国土局的处理决定是合法、合理、公正的,你应该在该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如果你拒不履行,国土局有权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36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按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等则全部由你来承担,望你三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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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宅基地)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农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余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当地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村非农业户口(夫妇一方为农业户口的除外)个人确需在农村建房的,亦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在控制指标允许的情况下,按征地补偿办法及当地宅基地标准解决宅基用地.农村非农业户,在农村根据上述精神安排的宅基地,原则上应使用各种非耕地.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人买地、租地建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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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村干部,并不是新鲜事。但是,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不配合的情况下,完全由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主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罢免权利并获得成功。还不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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