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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对原<土地管理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明确农村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海门市在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后,努力适应形势需要,及时转变和发挥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规范审批程序,积极实践,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新形势下适当调整农村承包土地的成功之路.在此,笔者据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如何办理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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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调整土地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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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8年8月,A村村民委员会5名成员经研究决定将该村60余亩新垫耕地承包给B村村民张某,期限为10年。张某每年向村委会交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定后经该乡政府批准并备案。1999年4月在张某准备耕种此地时,A村大部分村民阻止张某耕种,并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判决:张某与A村村民委员会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评析:将土地承包给张某是经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的,且经该乡政府批准备案,法院怎么还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此案村民委员会在合同签定后虽然经乡政府批准备案,但由于张某非A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也没有经该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是擅自将耕地承包给了张某,属越权行为,故此合同无效擅自发包无效@孙爱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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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政策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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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前不久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及时提供用地,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用地服务。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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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厅和省畜牧局前不久联合发出了《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意见》明确,为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确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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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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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致富科技版》2007,(11):4-4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不久前发布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及时提供用地,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用地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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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外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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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详细说明,这有待于在今后制订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主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即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须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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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7年9月2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对外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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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中旬石阡县人大、政府办、农办、农业局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分别对本庄、白沙、聚凤、龙井、五德、枫香、花桥、汤山等乡(镇)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