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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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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进口的饲料,按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2.
《江西饲料》2014,(5):48-53
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精神,“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为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现将其它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问:我司从事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如何办理审批?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由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税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  相似文献   

4.
近日,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进口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署税[1999]133号)。通知指出: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相似文献   

5.
信息采撷     
近日,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进口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署税[1999]133号)。通知指出:“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口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摘自《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通讯》)北…  相似文献   

6.
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根据《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明确"设立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审批"由设区市饲料主管部门实施的通知》精神,"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为了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确保许可工作公平、公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饲料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和《浓缩饲料、  相似文献   

7.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表)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8.
<正>近日,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意味着饲料免税报批、审核工作正式启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吉林畜牧兽医》1999,(9):30-30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发展,饲料的品种和生产特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支持饲料工业发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饲料的征免增值税范围,加强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现将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93]151号)中饲料注释的修订及饲料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相似文献   

10.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的饲料产品包括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除单一饲料外,其它都是将多种饲料原料(成分)按照规定的加工1粉碎粒度粉碎粒度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动物的消化吸收、粉碎成本、后续加工工序和产  相似文献   

11.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  相似文献   

12.
前不久,海关总署向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发出通知,要求各海关对进口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署税[1999]133号)。通知指出:“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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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1998年继续对饲料免征增值税去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97]财税电字001号)──1998年继续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紧急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仍继续执行”。我们饲料工业企业应把国家给予的优惠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增…  相似文献   

14.
《畜牧市场》2004,(12):49-49
各区县(自治县、市)饲料工业办: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继续扶持饲料工业发展的免税政策,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殖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制定了《关于印发<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2号)。现按照渝国税发[2004]182号文件精神,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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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国税函[2009]324号),对可免税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的范畴作了进一步解释,明确表示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中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  相似文献   

1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紧急通知([97]财税电字001号)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1998年继续对饲料免征增值税。紧急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电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仍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96]财税字018号)文件规定:对饲料“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对日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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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饲料》2002,11(1)
广东省饲料工作办公室2月初发粤农饲〔2002〕18号文,就2002年全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核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犤2001犦121号,粤财法犤2001犦76号转发)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审核程序如下:企业填写《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审核表》和《2002年广东省饲料企业免税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四份,持工商执照、国税登记证、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产品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饲料…  相似文献   

18.
<正>农业部近日发布《饲料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具体发展目标为"十二五"饲料总产量达到2亿吨,其中,配合饲料产量1.68亿吨,浓缩饲料产量2600万吨,主要饲料添加剂品种全部实现国内生产。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执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等税收扶持政策。把养殖场散料储运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相似文献   

19.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国税函[2007]10号“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氯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称: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氧钙产品的生产用科、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川国税函[2000]002号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发局、稽查局:关于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问题,我局曾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30号,以下简称030号《通知》)作了具体规定,并于1999年11月开展了对饲料生产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的情况来看,我省饲料免税政策执行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2000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和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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