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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应力争免责权利
引用本文:王朝良.电力企业:应力争免责权利[J].农电管理,2006(8):50-51.
作者姓名:王朝良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电业局
摘    要:案例回放 2001年10月,宜阳县城关乡后桥村村民刘某某,向村委交纳3500元宅基办证费,申请建房用地。2002年6月在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刘以家中人多无处住为由,将建房工程以口头约定方式承包给村民高某。同年6月20日,高组织一批民工开始建房。7月8日上午,民工王某在施工中站立在建筑物主体大门房顶上转移3米多长的钢筋时,钢筋触及高压线,王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 键 词:电力企业  土地使用证  房屋建筑  建房  许可证  建筑物  高压线  村民  免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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