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应力争免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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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朝良.电力企业:应力争免责权利[J].农电管理,2006(8):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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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朝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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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宜阳电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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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回放
2001年10月,宜阳县城关乡后桥村村民刘某某,向村委交纳3500元宅基办证费,申请建房用地。2002年6月在土地使用证、房屋建筑许可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刘以家中人多无处住为由,将建房工程以口头约定方式承包给村民高某。同年6月20日,高组织一批民工开始建房。7月8日上午,民工王某在施工中站立在建筑物主体大门房顶上转移3米多长的钢筋时,钢筋触及高压线,王当即被电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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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力企业 土地使用证 房屋建筑 建房 许可证 建筑物 高压线 村民 免责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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